近日,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在该局网站挂出一份《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个《规范》由该局与深圳市质监局共同编写,对物业服务涉及的绿化、维修、保洁等应达到何种水平进行了全面规范(详见昨日本报AⅡ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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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部《规范》中,涉及物业服务的每一项服务都被划分成了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服务标准,同时也将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供业主方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自行选择。按照这个描绘,似乎有了这个《规范》,物业管理就有了一幅美好的画卷。然而,现实可能并不会买《规范》的账。
道理很简单,这个《规范》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基础上,即假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法定与现实两方面的明确的、平等的主体地位。在这个基础之上,物业服务分级规范才有存在的意义。可惜遗憾的是,目前恰恰缺乏的就是这个基础。
目前业主的利益代言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应诉资格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规范。在现实中,物业管理公司相对于分散的业主拥有明显的强势,甚至个别物业管理公司会采用极端的不正当手段阻碍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如果这个基本前提不能成立,则完美的合同条款也就是一纸空文了。
比如《规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小区首次选举,但现实往往是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愿意成立业主委员会来妨碍它获取不当利益,那这样的条款是不是一纸空文?又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时三方(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公司、新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移交清单,进行现场移交,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但现实是新老物业管理公司往往用强制、甚至暴力手段都解决不了移交问题,这样的条款又是不是一纸空文呢?
至于类似《规范》这样的东西,应该交给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规范更为合适。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来做属于行业自律的事,即使不是本末倒置,也是隔靴搔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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