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上海某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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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的责任谁之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黄某
被告:上海某地产公司
第三人:吕某某、张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5年,第三人某安装公司为被告上海某房地产有限承建天虹别墅项目,原告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2008年7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该项目的《住宅认购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订购某号别墅一套,总价为530万。认购书约定付款方式为2008年7月17日前在被告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认购书同事还约定:付清房款后七日内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生效后原告承诺不降此房定给第三人,被告承诺不退房,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50万元。原告黄某、被告公司负责人人王某。主观杨某在认购书上签字。第三人某安装公司对认购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扣除条款亦表示认可。2008年10月24日,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被告开发的工程遗留部分工程出具纪检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共核减第三人工程款605万元,经核减后,已不足支付认购书约定的房款。2009年11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认购书中涉及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吕某某、张某某,总房价为550万,第三人已向被告支付500万元,余款已办理了银行贷款。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已在上海某地房管局备案登记。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按照认购书上约定向原告交付别墅一套并办理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5万元。经法院释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2010年8月份的别墅一套,并支付市场价格和认购书价格差价65万元。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方房屋2010年8月份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屋在2010年8月份价格为你600万元。
李军桥律师评析:从本案来看,明显属于一方二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依法起诉,但被告在庭审过程当中提出在卖给第三人之前已经电话告知原告,但原告在否认,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了通知义务,法院在审理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解释依法作出判决,合理合法,尽管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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