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诉讼费由以下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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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诉讼费由谁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2.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3.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证、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核验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5.符合变更登记要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产权证。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1.由房屋的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产局即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登刊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保证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十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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