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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建有什么处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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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在不断的完善,为老百姓的生活提升了幸福指数,而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有部分业主不经许可,私自搭建阳光房、挖掘地下室等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同时损害我们共同的家园,那么业主违建有什么处罚?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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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业主违建有什么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业主违建有什么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建的危害性有哪些

1、严重危害侵蚀公共安全,不顾及邻里及他人安全,见缝插针,将会带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2、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您的私欲也是昭然若渴,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平。

3、严重危害自身安全,不可否认,一旦发生火灾,不为自身安全堪忧吗

4、严重影响外观形象,违法建筑,无序管理,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三、业主违建物业如何处理

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物业管理权,其无权进行违章搭建。对于物业违建,业主有权利请求将违章搭建、改建等拆除,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两百八十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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