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本文,陈增高律师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了“九四”方案购房法律上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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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方案购房法律上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何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系他们的儿子。上海市虹桥路一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原系公房,承租人为何某,蔡某、何某某系同住人,他们三人的户口都在该房屋内。1994年房改时,何某出资把系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何某一家三口开始相处的挺和睦,可是何某某结婚后,由于公婆与儿媳的性格、生活习惯等大不相同,经常发生口角,后来矛盾逐渐升级,发展到儿子、儿媳竟然对两位老人动手,要把两位老人赶出系争房屋。在一次争吵的过程中,儿媳说房屋是他们夫妻的,两位老人无权住在房屋内,老人非常不解,房屋怎么就成了儿子的呢?为此,老人找到陈增高律师,请陈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本案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故两位老人的权利容易得到保障。若不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而协议书中又写明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儿子名下,加盖老人的私章,会是什么结果呢?1995年以后的购房政策是产权证可以登记为多人,所以在购买公房时家庭成员可以协议将房屋产证登记在其中一人或者多人的名下。若后来产生矛盾,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原则处理:协议书上无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他人冒用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签名可以做笔记鉴定,而盖章则要通过多方证据证明非老人所盖),他人未经过老人同意擅自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协议书上是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因为老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再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确认房屋共同共有则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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