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产限购令能否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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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限购令不能免除购房违约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章导航】
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经深圳中原地产居间介绍,2010年10月19日买方龙小姐(非深户籍三无人员)与卖方向小姐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19万购买向小姐深圳市龙岗区某房屋,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10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31万元,余款按揭支付,双方于卖方赎出房地产原件且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函后2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5日,对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合同同时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龙小姐如约支付定金5万元,但因属“双限”(“限购”和“限贷”)对象而停止交易,后以中原地产欺骗其符合购房条件且能够首付3成8.5折利率而实际不能为由将向小姐、中原地产诉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决向小姐及中原地产共同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被告向小姐辩称,龙小姐未按合同约定监管首期款已构成违约,其不能因为自己不懂得购房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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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原告主张系其作为非深户籍居民,不符合购房条件,亦不符合贷款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因为2010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时,相关限制购房、限制向银行贷款的政策早已实施,相关政策已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原告应明知政策内容,其主张不了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中原地产没有履行居间义务,没有告知相关政策,导致没有购房条件而做出错误的购房决定,与本案房产买卖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如期交纳首期款,也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退还购房定金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
1、解除原告龙小姐与被告向小姐于2010年10月19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2、驳回原告龙小姐要求两被告退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龙小姐承担。
1、“新国十条”规定的“限贷令”出台于2010年4月17日,深圳“限购令”出台于同年9月30日,该“双限令”出台后各路媒体已进行大幅报道,龙小姐在“双限令”出台之后与向小姐签订购房合同后又以不知情无法过户、无法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2、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是否知情为条件,即便龙小姐确不知“双限令”内容,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即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而免除违法责任;
3、“限购令”出台后签约因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是否承担责任应区别情况:1)双方在签约时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各方悉知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各方均有过错,相互之间都不构成违约,损失各自承担;3)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买方隐瞒不符合购房或贷款条件的“三无人员”身份的,买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深圳房地产律师:补办纳税社保不能过户,买方未必构成违约》;
4、楼市政策多变,签约时务必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事先约定,以防购房不成反被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