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以形成权的行使为前提的权利,故该形成权的行使应以除斥期间制度加以规定,即房屋租赁承租人应自知悉出卖事实时起一定期限内行使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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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不可侵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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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障
梁某在本市某商业区有一套商铺,出租给沈某经营美容店,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备案登记,房屋租赁期限到2009年1月20日止。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梁某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沈某,沈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007年4月,沈某收到了梁某的《商铺出售函》。第二天就回复梁某,要求梁某将商铺价格、条件等有关出售的所有事项告诉自己,以便决定是否购买。但是梁某并没有给予答复,并将该商铺出售给了A公司。A公司取得了该商铺的产权后,多次来美容店上锁封门,造成沈某的美容店无法经营。
无奈之下,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梁某与A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确认自己享有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准许自己在同等条件下按梁某转让给A公司该商铺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庭审中,梁某认为自己已经向沈某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且自己是在沈某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将该商铺出售给A公司的,现在沈某行使优先购买权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 A公司认为自己在与梁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梁某与沈某之间不存在纠纷,退一步,即使有纠纷,也与自己没有关系。
●评析:
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观点。
(孙洪林/文 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