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属于福利性质也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集资房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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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单位集资建房属于什么性质
集资建房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集资房买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购买的集资房不是有限的房屋产权,而是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第二个就是当初购买集资房时如果有约定转让期限,必须期限届满后才能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