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动产未经同意发生物权转移认定无效,也即是意味着房产转移需预告登记人同意方可生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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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移需预告登记人同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行《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基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内涵,正确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必须注意坚持依法兼顾保障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与限制登记义务人的处分权的平衡原则。为此,《解释》第四条对《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处分行为”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解释》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特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知识介绍:
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预告登记可以视作一项准物权,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相当于给自己拿到房屋产权加了把“安全锁”,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其后的买卖是无效的。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目前,虽然已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制度,但开发商“一房多卖”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是期房,从合同备案完毕到最终交房,一般需要1到2年时间。在当前楼市调控严厉背景下,开发商资金链普遍紧张,生死存亡之际铤而走险去搞“一房多卖”、以谋求更多资金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一房多卖”现象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
(责任编辑:六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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