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一个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设计咨询费用拖欠纠纷的真实案例,并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面对设计咨询费纠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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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KLP建筑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美国KLP建筑设计公司(KellerLimitedPartnership,下称KLP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中国华陆工程公司(下称华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KLP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2006年3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KLP公司的代理人周辅春,奥林匹克公司的代理人郭传挺,华陆公司的代理人谢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KLP公司诉称,KLP公司于2003年9月5日与被告奥林匹克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规划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委托KLP公司承担泉州奥林匹花园第一期项目的概念规划设计调整及深入、方案设计等工作,每平方米设计费用为16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上级或政府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奥林匹克公司均应支付设计咨询费,奥林匹克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支付KLP公司已涉及设计咨询任务所对应阶段的全部设计咨询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KLP公司作为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KLP公司即严格按约定及时履行设计工作,并经奥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2004年5月24日,该公司向奥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奥林匹克花园修建性详规及一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并作为奥林匹克公司广告宣传的依据。现由于奥林匹克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项下项目停建。根据合同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应向KLP公司支付该阶段的设计咨询费计2117106.03元人民币。而奥林匹克公司仅支付该公司60万元人民币,尚欠KLP公司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人民币。请求判令奥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尚欠KLP公司的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判令奥林匹克公司立即支付KLP公司违约金367866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奥林匹克公司辩称,第一、奥林匹克公司与原告KLP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无效,KLP公司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KLP公司要求奥林匹克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人民币、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367866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经外经部门审批,取得工商登记,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本案中,KLP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登记,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证明,因此,三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奥林匹克公司保留要求返还已取得的60万元人民币的权利。第二、即使奥林匹克公司与原告KLP公司、第三人华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有效,但KLP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人民币、逾期付款的利息及违约金367866元人民币,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合同3.2.2条约定,详规提供并通知报审支付80万元(报审通知后十五历日支付)。合同5.1条约定,奥林匹克公司同意华陆公司协助KLP公司完成方案图纸报批手续,并由KLP公司负责承担本合同KLP公司与华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的履行。但作为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代理被告完成报批,奥林匹克公司没有义务支付80万元或KLP公司所计算的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以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陆公司述称,第一、三方签订的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规划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并无规定外国企业不得承担方案设计工作,而是规定可与中国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华陆公司作为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可以与KLP公司合作设计奥林匹克花园。本案KLP公司并没有在国内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并不适用本案。第二、KLP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其履行的仅是向奥林匹克公司提供设计成果的义务。KLP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并经其确认;而奥林匹克公司对其根据合同拖欠KLP公司设计费的金额及计算方式无异议。奥林匹克花园方案设计报批责任在于奥林匹克公司,奥林匹克公司未办理奥林匹克花园设计方案的报批手续,且支付尚欠的设计咨询费1517106.63元人民币,已构成违约。以上,第三人支持KLP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5日,被告泉州奥林匹克公司(甲方)与原告KLP公司(乙方)、第三人华陆公司(丙方)签订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调整及详规、单体方案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泉州奥林匹克花园第一期用地645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项目的概念设计调整及深入、方案设计(含祥规及单体方案),直至报批通过。图纸报批由中国相关设计单位配合进行。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报批要求,方案报批图纸若因乙方原因未通过审批,乙方应无条件修改直至通过审批,但因非乙方设计原因引起报审不通过,乙方则不承担责任。以上设计费用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元人民币,依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单体方案因分期设计按三个阶段支付相应的单体设计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汇报一次,方案得到认可后支付20万元;提交概念性规划调整及深化图纸后支付20万元;详规提供并通过报审支付80万元;每一阶段方案草案提供并确认后支付20万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四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或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上级或政府有关因故(非乙方设计原因)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相应的设计咨询费。乙方按本合同提交的内容,在协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同意乙方技术协作单位丙方作为乙方在本项目上的设计咨询单位,同意丙方协助乙方完成方案图纸报审手续,并由丙方负责承担本合同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支付乙方已涉及设计咨询任务所对应阶段的全部设计咨询费用,并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将承担合同总额的1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合同终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KLP公司按约定及时履行设计工作,并经奥林匹克公司多次提出修改意见。2004年5月24日,KLP公司向奥林匹克公司交付泉州奥林匹克花园修建性详规及一期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五份,并由奥林匹克公司职员徐泽峰出具收条。以上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计229916.66平方米。奥林匹克公司将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概念调整及详规、单体设计方案刊载于该公司《新丝路-泉州奥林匹克花园》杂志和《奥林匹克花园》杂志作为奥林匹克公司商业广告宣传。2003年12月15日,奥林匹克公司汇给华陆公司厦门分公司20万元人民币。2004年5月20日,奥林匹克公司汇给华陆公司厦门分公司40万元人民币。奥林匹克公司未再向KLP公司或华陆公司付款。2005年3月14日,KLP公司、华陆公司致函奥林匹克公司,载明:“贵公司已支付设计费合计60万元人民币,应付设计费80万元人民币及首期建筑设计费,即80万元+717106.63=1517106.63元人民币。请尽快向我方支付。”2005年9月11日,奥林匹克公司刊登清算公告,载明: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要求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2005年10月9日,KLP公司、华陆公司函告奥林匹克公司清算组,要求清算组申报其设计咨询费债权1517106.63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并向泉州市工商局通报。奥林匹克公司未再支付尚欠的设计咨询费用。KLP公司即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另查明,KLP公司系经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注册建筑师和园林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其营业执照。华陆公司系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并持有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证书。上述事实,经以上当事人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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