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没有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接受他人宅基地的转让,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事人取得宅基地之后应当遵守规定对宅基地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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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没有宅基地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可以直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便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2.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取得宅基地
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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