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荒山荒地的征收若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则对于征收补偿的分配应该分为全集体;若所有权属于承包方的话其补偿款就要归承包方所有。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集体荒山荒地征收如何分配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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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荒山荒地征收如何分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的荒地、荒山进行征收时,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但荒地、荒山如果承包给他人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委托人胡先生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罗沟村。胡先生于1998年8月31日与罗沟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为30年,承包位于罗沟村的集体土地6.5亩。其中4.62亩开发梨园,并在梨园周边种植花椒树、葡萄树等林木。后胡先生通过其自身努力开发耕种,将其承包地周围的1.88亩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开垦为农用地,并同样用于种植梨树等林木,共计6.5亩。2015年,胡先生承包地被纳入郑州市2013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项目以及2014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后几经周转,胡先生方知此次征收主体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其负有此次征收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于是,胡先生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请求其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但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拒绝对胡先生履行相关的安置补偿职责。胡先生遂将其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针对其果园的6.5亩梨树、花椒树、葡萄树等予以安置补偿。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判决对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所种植果树予以补偿,而对于其自己开发的荒地部分不予补偿。胡先生认为此份判决不合法不合理。
法律分析: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胡先生自己在承包地周围开荒1.88亩土地,种植果树以及其他树木,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侵犯任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没有任何人或者组织提出异议。无论胡先生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否认其对地上附着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土地征收,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补偿安置主体,应当将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胡先生。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行初94号行政判决;判决郑州市人民政府参照适用4.62亩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标准,履行对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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