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国家的稀有,对于土地的取得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出让,一种是划拨,那么企业改制土地增值税政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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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土地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以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
两部门在《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企业进一步减税降负要求的举措。并购重组是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减少区域性不均衡,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纵观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许多大型跨国企业的形成均通过并购重组得以飞速发展,税收是并购重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成本,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免税等优惠政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我国目前已形成了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共同构成的重组税收体系。
此前,在2015年2月份,两部门下发文件制定了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将该项优惠延长至2020年。李旭红认为,《通知》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比如,《通知》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2015年文件的规定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强调了‘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这对原文件中的‘投资’是一个完善的过程,新文件强调了作价入股,在投资时点确认初始投资的入账价值,对于未来企业可能涉及的利润分配、清算等问题的明确更为有利。”李旭红说。
此外,《通知》明确,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而2015年文件的表述是,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提法对于《通知》内容的适用更为严谨,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任意一方涉及《通知》内容时,协议双方均不享有土地增值税免征待遇,进一步缩减 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李旭红分析。(记者 曾金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1]《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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