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1987-07-25【发布单位】(xxxx)民他字第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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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xxxx)民他字第xx号)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xx与栾zz为事实婚姻。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原告人:刘xx,女。
被告人:栾xx,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