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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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你院(aaa)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xx诉孙xx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xx有权继承丈夫顾jj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顾xx诉孙xx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 (qqq)民清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人顾xx(女,上海市某合作商店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建二村)与被告人孙xx(女,上海市某居民加工组退休职工,现住兴化县昭阳镇)是姑嫂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有4间(隔成8小间)原属原告人的祖父顾qq所有。
顾qq(于1935年以后不久死亡)生子顾hh,顾hh先娶梅氏,梅氏约于1910年生子顾jj后不久病亡,到1917年顾hh又娶邹氏为妻,次年生女顾xx。顾、邹夫妇把儿、女抚养成人。顾jj于1935年左右与孙xx结婚,顾xx也于同一时期结婚,随夫去上海定居。同年,邹氏亦去上海女儿顾xx处生活。1941年顾hh病死,邹氏回乡办理了丧事仍去上海,房屋没有明确分割,此后由顾jj,孙xx夫妇住用,1952年顾jj病死,不久孙xx因生活困难去上海谋生定居,与婆邹氏、姑顾xx没有往来。
上述房屋于1953年1月由兴化县人民政府发给“契纸执照”。此执照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换发的新证,执照中注明,受业主是孙xx。原业主栏未填姓名。在附注栏中注明:此房是“祖遗产业,原契遗失,补给此照”。发证以后,邹氏是否知道,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期间,房屋由孙xx租给他人住用。
县、市、省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qq在媳妇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不久死亡,他的遗产房屋已被儿子顾hh继承,顾hh于1941年病故,该房产即被一起生活的儿子顾jj夫妇继承。1952年顾jj病亡,该房产又全部转移给其妻孙xx所有。孙xx长期以来对房屋行使了产权,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1月发给她房产执照(即契纸执照),而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事实上放弃了房产权,故邹氏没有遗产房屋可让顾xx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qq死亡以后,他的遗产房屋应由其子顾hh继承,为顾hh与邹氏夫妇的共有财产,虽然邹氏在1935年去上海女儿顾xx处生活,但她与顾hh仍是夫妻关系,顾hh于1941年死亡,邹氏回乡料理了丧事,房屋一直没有分割,而且原房屋至今尚在,只是先后由顾jj、孙xx管理和使用。尽管在1953年1月人民政府发给的“契纸执照”上注明受业主是孙xx,但此执照同时注明房屋属“祖遗产业,原契遗失”,发契纸执照时,有没有征求此房共有人邹氏的意见,邹氏是否知道此事,邹氏生前有没有表示过放弃房屋产权均无法证实,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产权应为邹氏所有。邹氏在1975年死亡以后,鉴于其子顾jj早已死亡,也没有留下子女;其媳妇孙xx也非与她共同生活,故邹氏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顾xx继承,在处理中,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给孙xx以适当照顾。
我们对此案通过多次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编辑:房产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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