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只要我们的收入达到法律标准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缴纳税费。那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是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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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是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本县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提供本县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法人代表可以不去,会计去即可。税务部门已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依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