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上午,受吉林省高法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省高法对沈映江、康长贵特大票据诈骗案的终审判决:罪犯沈映江、康长贵利用票据诈骗总额达4200万元,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经了解,此起票据诈骗金额高达4200万元,为吉林省自建国以来已审结的最大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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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疯狂诈骗
罪犯沈映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未注册登记)经理。
罪犯康长贵,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国隆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罪犯孔繁缸,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长春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吉林省汇东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经省高法审理查明:1999年10月,沈映江与康长贵预谋,由沈映江从吉林大学结算中心吸收存款,康长贵伪造该结算中心印章,将存款转出共同占有使用。后康长贵指使闫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对公科科长陈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申领了临时存款账户。1999年11月至2000年11月,沈映江通过吉林大学结算中心主任唐某(已另案判刑),先后数次将该结算中心的人民币(下同)共计270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临时账户内。康长贵私刻了吉林大学结算中心财务专用公章和他人的名章,并伪造4张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由闫某某按存款金额填写后交唐某留存。康长贵指使闫某某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分别于1999年11月29日、2000年5月11日、7月28日、11月7日将上述款项转至长春市长富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上述被骗款项中,除第一笔存款因为到期而由康长贵返还吉林大学结算中心536万余元外,沈映江非法占有709万余元,康长贵非法占有1453万余元。
巨额赃款无法追回
综上,沈映江参与票据诈骗两起,诈骗数额3213万余元,实际占有1259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尚有1225万余元无法追回。康长贵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2163万余元,实际占有1453万余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287万余元,尚有1166万余元无法追回。孔繁缸参与票据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050万元,实际占有400万元;案发后追缴款物共计3.4万元,其亲属代为退赔评估值为11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余款未能追缴。
另外,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罪犯沈映江在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经营长春市新朝阳大酒店,获取销售收入774073.05元,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共计42574.04元。1998年5月至2000年11月,罪犯孔繁缸利用在中国银行办理的长城信用金卡,在限额消费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人民币41567.68元。
验明正身押赴刑场
法院依法判处罪犯沈映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康长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孔繁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他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罪犯沈映江、康长贵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