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 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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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原料不宜委托加工或外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是自产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酒类生产企业来说,应尽量采用“粮食——酒精——半成品酒——成品酒”一条龙生产流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降低生产成本。
方案一:委托外单位加工,支付原材料100000元,加工费30000元,假设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酒精消费税税率5%。
甲企业应向受托方支付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x消费税税率=(100000+30000)÷(1-5%)x 5%=6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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