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其销售价格签订方式大致有公司承担运费的到站价和公司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选择不同销售价格方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金和利润,选择不承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使公司少缴税金提高公司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利润。下面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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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担运费节税效果迥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假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产品合同,此时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销售价格:(1)包含100元运费的到站价5100元/吨,(2)不包含100元运费的出厂价5000元/吨。现在我们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各自对收入(即利润)、税金的影响(暂不考虑原辅材料、动力等的进项税和成本)。
(1)5100元/吨的到工地价,其中100元为公司承担的到工地运费。收入:5100÷1.17=4359(元);销项税:4359×17%=741(元);运费进项税抵扣:100×7%=7(元);应缴税金:741-7=734(元);净收入:4359-(100-7)=4266(元)。
两者比较:净收入:(2)-(1)=4273.50-4266=7.50(元);
应缴税金:(2)-(1)=726.50-734=-7.50(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公司每承担100元到站运费,增值税就多缴7.50元,收入(即利润)就少7.50元。假如该公司一年承担到站运费100万元,若公司全改为出厂价,则该年公司可少缴增值税、增加利润1000000×7.50÷100=75000元,实际中还要大于此数(例如火车运费中的装卸费、印花税等不能抵扣,实际抵扣计算基数小于100元)。因此,改变目前的销售方式,将到站价改为不成担运费的出厂价,不仅减少了公司的资金占用降低了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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