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试图通过改变一次性数月奖金(工资薪金性奖金,下同)的领取方式,从而规避国家税收。此举实际上违背了税法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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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在实践中,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试图进行“税收筹划”,将应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延后按月领取,减少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来规避国家税收。
张某:(900+200-800)×5%×12=180元
李某:(700+200-800)×5%×1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