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税函[2002]512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2002年8月1日起开始进行清算审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土地增值税税法对不同的建房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界定,并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土地增值税税法对不同的建房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界定,并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ea094143fadddff037ce0863f37c0e7
土地增值税税法对不同的建房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界定,并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计算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
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扣除项目余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老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合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的10%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五、关于成片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的企业,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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