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第一,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第二,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根据细则的规定,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分类列举和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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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经济链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从事加工业的企业向种植、养殖业发展,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企业向加工业延伸,企业此时应注意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形式、核算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案例一】
1.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企业,虽然加工面粉用的原材料小麦仍是农场生产的,但农场与面粉加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两企业间的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别进行购销业务处理。因此,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的规定,面粉加工所需的小麦,对于面粉加工企业来说,属于外购的农业产品,用外购的农业产品所产出的面粉虽然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列举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副产品麸皮为饲料,符合备案类增值税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5850×13%-[2351.61-(2950÷18800)×2351.61]=77.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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