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房地产企业开发企业会根据开发经营的需要,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初装费、各项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又房地产企业收取,后大多要按规定转交委托单位,有的也有结余。对于这些代收费用(或者说价外费用)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各税种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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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今,房地产业涉税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下面就通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方面,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收费等费用,营业税法规定是需要纳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按照政策规定,即使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因为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收取的报酬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二、代收费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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