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增值税费在进行计算过程当中,可以根据我国税务局的计算公式来进行处理,同时对于一些公司在进行清算程序的时候,也是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处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补税是否处罚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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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补税是否处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则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因涉及成本等而不能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则应依照相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