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会分为两种,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停票,就是禁止企业领用发票。企业没有发票,销售业务就无法正常进行。那么税务停票是一般处罚吗?接下来就让树图网小编来给大家讲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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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停票是一般处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处罚程序(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制裁时通常所应遵循的方式与步骤。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简易处罚程序(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的特征:适用范围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简易程序的特征: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停票是一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由于纳税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停开发票情形,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济手段。
1、送达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如果税务机关合法地遵循了行政处罚程序,制作并送达了决定书,而纳税人对该决定实体内容不服,认为自身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8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依照决定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上级税务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没有制作决定书,仅以口头作出停开发票处罚
如前文所述,税务机关没有依法制作决定书,仅以口头告知纳税人停开发票的处罚,则这一行政处罚本身就是无效的。纳税人没有相关书面决定书,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即使纳税人没有《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只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确实存在停开发票的行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停开发票行为。
3、未作出停开发票处罚的实质停票
除了上述作出停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税务机关并不作出也不承认其作出过停开发票的行政处罚,但在纳税人依法领购发票时,却始终推脱或不予接受。这种行为构成了一种实质上的停票处罚,偏偏在程序上纳税人又无法就这一实质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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