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是需要按照之前约定好的合同去进行的,出现纠纷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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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约定仲裁,但前提是仲裁协议或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由上可知,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通过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成为仲裁与诉讼的分水岭,决定了民商事纠纷解决的走向,也即仲裁条款具有妨诉抗辩效力,阻却法院对于争议事项的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一十五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一十六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