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是很重要的,大家在施工之前都会签订好施工合同,防止施工之后产生纠纷没有应对的措施,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应约定管辖?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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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应约定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2018年,甲乙在A市B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对位于A市C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协商未果发生争议,由本合同签订地B区法院管辖。
2019年,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向合同约定的B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2、法院裁判
A市B区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裁定移送A市C区法院审理。
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乙支付工程款,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A市C区,故A市C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约定由签订地A市B区法院管辖,因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要正确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
2、在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区分过错责任来结算工程款,而非一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来计算工程款,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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