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因为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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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承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劳务分包有以下的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即企业临时用人;自带劳务承包,即由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招募人员来承包劳务;和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即从总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的承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