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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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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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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93年7月6日,郑某某与海南省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组建第二工程处(下称工程处),刘某为主任,郑某某为副主任;工程处业务上受建筑公司领导,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立银行帐户;承包人对所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履行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在合同双方责权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为工程处颁发“施工业务专用章”及“银行支票专用章”,对外联系工程由建筑公司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件,合同由建筑公司出面签订;工程处对承建的工程负责,若发生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经济关系方面,合同约定:工程处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进入建筑公司帐户,建筑公司才根据工程进度拨入工程专用帐户。工程处向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按含税工程总造价的2.5%预缴,工程处上缴税收由建筑公司统一办理,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缴。

郑某某为此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

(1)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垫付工程款677,876元,除已付263,178元,尚拖欠414,697.55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垫资时计);

(2)、判令建筑公司赔偿其工程停工、停建造成现场材料等各项损失费共487,110元及利息;

(3)、判令建筑公司偿付其代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19,365.6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珠江花园新村”工程停工后,建筑公司早在1995年向三亚市城郊法院起诉,该案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建行结算,建筑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61,781.33元,并据此做出了终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将尚欠的工程款付给建筑公司。由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已经通过三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造价为561,781.33元已经确定。尽管建筑公司在原告提交给开发公司的结算书上盖了公章,但不能据此认定建筑公司同意照此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该工程实际上是郑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垫资施工的,此笔工程款应直接判归原告所有;因此,三亚中院判给建筑公司的284,988.50元工程款,扣除郑某某已收3.3万元外,尚有251,988.50元,建筑公司应给付郑某某。此外,原告为该工程去与开发公司结算及起诉开发公司所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属郑某某所垫付,应由建筑公司承担。遂判决:一、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工程款251,988.50元及其利息。二、建筑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共19,365.60元。三、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21.73元,由原告负担9,955.73元(未交),建筑公司负担4,266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解析】

本案审理与判决虽然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实施之前,但是法官审理本案的思维与适用法律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并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挂靠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本人便将该案例作为本文讨论的出发点与立足点。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本人将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挂靠合同的相关问题提出并逐一进行分析,为律师同行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将来就该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

一、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名义上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但郑某某并非建筑公司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建筑公司除了提供相应资质与凭证并收取管理费之外,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监督管理,实质上是郑某某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因挂靠经营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

在建筑领域中,与挂靠经营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

1、因挂靠人欠材料款、租赁费、劳务费等引起的欠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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