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建筑资质进行挂靠施工,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上一种常见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究其本质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人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而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人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表面看,挂靠经营方式似乎是双赢的,但细一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严重不对等的。对挂靠人而言,其仅承担着上缴少额管理费用的义务;对被挂靠人来讲,其虽然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项目亏损,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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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工程亏损产生法律后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与工程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所生之债。实际施工人工程亏损后,无力支付该笔债务,发包方起诉到法院,对此审判机关的做法比较统一,绝大多数意见认为根据《意见》第43条的规定,列挂靠双方为共同诉讼主体,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提起的诉讼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有因果联系,判令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承担民事责任自属当然。但被挂靠人难逃其责,被挂靠方与发包方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同时工程质量问题与被挂靠方的出借资质和营业执照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对等的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被挂靠人就承担了实际施工人亏损后无力偿还该笔债务而产生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4、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处理问题。实际施工人因工程亏损后,无力支付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时,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如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挂靠人或挂靠企业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被挂靠人又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