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下面由树图网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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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纠纷管辖问题6个要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
3、实际施工人仅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
4、实际施工人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权利的承继,不应受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管辖约定的约束。
5、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依据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仲裁约定提起仲裁申请。
6、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不受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即不能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议约定管辖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相关知识介绍: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责任编辑:六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