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并且该合同自始至终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主体不同、合同标的限定性不同、要式性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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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期约定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主体不同。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合同当事人,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
5.重视黑白合同。
6.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