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00年1月间,当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的郑某称自己受村委会委托,并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介绍与章某协商地基转让之事。2000年1月11日郑某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签订《地基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盖有村委会公章。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坐落于乐成镇南小区二间地基300万元转让给章某。此后章某先后两次付给郑某200万元。郑伪造了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分别出具二份收款收据交给章某。事后,郑某携款潜逃。现乐清市公安局对郑某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10b98a7c2fee8c9481cfd94e074f756
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与章贤芬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上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审认为,郑某作为村委会副主任,持有乐成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地基的证明手续,通过乐清市兴隆房屋介绍所,以村委会名义与章某订立《地基转让协议书》,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已支付转让款200万元,郑某确认收到并在收款收据上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郑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现该《地基转让协议书》因违反土地法有关规定,应被确认无效。村委会应承担返还转让款200万元的义务。郑某虽以涉嫌诈骗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不影响村委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村委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转让合同无效,村委会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故章某主张村委会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由村委会返还章某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村委会、章某各半负担。
章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地基转让协议书》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讼争土地属于国有,村委会可以转让;原审判决没有考虑上诉人的损失,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村委会答辩称,章某主张《地基转让协议书》有效,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村委会不负返还款项的义务,更无需赔偿章某的任何损失。请求驳回章某的上诉。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2.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3.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4.章某的利息及其他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1.村委会提供了2000年1月20日乐清市萧台城市信用社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及取款凭条,证明章某同日以郑某名字存款99万元,章某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称郑某已出具村委会签收的收款收据,对该证据二审予以认定;
2.村委会还提供了2001年3月12日乐清市乐成农村信用合作社查询清单,该清单载明章某2000年1月取出25万元资金,举证目的在于证明款项直接付给郑某,村委会没有收到。章某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该证据二审予以认定;
3.章某提供了房地产交易书,证明102号地基为乐清市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意转让的,而且有产权证;村委会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转让的是房屋,不是土地,对该交易书,二审予以认定;
4.章某还提供了征地协议书一份,证明讼争土地为国有,村委会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土地现为集体所有。对该征地协议书,二审予以认定。从征地协议书内容看,征地行为尚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据此不能认定土地已为国有,故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月章某取款25万元直接交给郑某,同年1月20日章某以郑某名字存入银行99万元,并将存折交给郑某,郑某收取上述款项并出具盖有村委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给章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0元由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村村民委员会、章某各半负担13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泉水
审 判 员 吴 炳
代理审判员 张士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国华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0b9a8a2dd2fb4593f8130ef16c320f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