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和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做到依法合理用地,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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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要求,依法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彻底查清房地产开发用地及违法交易的底子,依法处理各类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行为,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有关手续,促进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保障政府土地收益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政府经营城市工作的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1.无土地及城镇规划等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2.利用集体土地或以旧村改造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出售的。
3.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自建、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4.利用划拨土地以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解困房等)名义开发,而按商品房高价出售的。
5.利用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但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交纳出让金或未按出让合同投资开发的。
6.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土地的。
7.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8.超过开发期限闲置土地的。
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是:
1.在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2.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联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将所占土地征为国有,然后按政策规定分别出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联建单位。
3.利用划拨土地采取自建、联建、联营、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违法占用土地的,对自建自用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确权登记;对商品房开发的用地,必须由开发、联建、联营、入股单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确定权属予以登记。
4.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等以商品房高价出售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5.对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出让金或按期开发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以上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6.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应按政府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7.1999年1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需完善征用手续的,按原《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之后的按新《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对使用存量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8.对1999年1月1日以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应交的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弄虚作假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正常执行的,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0.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意见。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1年11月-12月)。各县市区在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意见,适时召开由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土地产权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查摸底阶段(2002年1月-4月)。各县市区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土地产权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清查专业队伍逐项进行核查。对清查范围内的各项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非法交易要按单位逐宗清查摸底并登记造册。
(三)集中处理整改阶段(2002年5月-7月)。各县市区在摸清底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整改。要从体制和机制方面,探讨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的根治方法。
(四)抽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2年8月-9月)。市政府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项目不低于清查项目总量的5%,抽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经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必须重新清查。抽查验收工作重点了解县市区对清理整顿工作是否重视,对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情况是否摸清了底数,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是否规范了管理、完善了机制、落实了整改措施。具体检查验收标准按鲁政办发[2001]94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在清理整顿结束后,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2年8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从现在起,各县市区不得再出现新的建设项目违法占地现象,特别是要杜绝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用地现象,保持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秩序,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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