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诉讼管辖经常是由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内容发生冲突导致的诉讼。诉讼管辖的合同内容范围受建筑合同的内容影响。那么,建筑合同的诉讼管辖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建筑合同诉讼管辖都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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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诉讼管辖都有哪些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