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有建设工程的名称和范围;工程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价款及其支付;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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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是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