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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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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柳巷 浏览量:02023-03-02 03: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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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建筑工程都是承包给建设单位来施工的,在确定好承包方之后,双方就要签订施工合同,生活中因为合同产生纠纷也很常见,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在具体实施中,也有相应的条款解释,只是我们大部分人都不是很了解,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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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否约定仲裁

可以约定仲裁,但前提是仲裁协议或条款是有效的。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由上可知,仲裁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通过合意,达成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就成为仲裁与诉讼的分水岭,决定了民商事纠纷解决的走向,也即仲裁条款具有妨诉抗辩效力,阻却法院对于争议事项的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一十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一十六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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