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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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鄂建文[2010]2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
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保证满足居民使用需求。
(二)履行监管职责。各地要针对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采用市场和行政管理手段,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要制订相应政策措施,鼓励资质等级高、技术管理好、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督促企业增强质量过程控制意识,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各地要结合我厅今年转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鄂建[2010]50号)要求,加强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随意降低质量标准、擅自违规变更设计、肆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三)加强质量监督。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指派得力人员,创新监督方式,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重点监控。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找准质量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监督方案,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特别是县(市、区)勘察单位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要根据我省近日颁布的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DB42/T636-2010规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在建筑结构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质量通病防控等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各种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机构的认证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使用,严禁在墙体砌筑中使用砂浆王、砂浆精等外加剂。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图审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验收,严把质量关口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四)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是确保房屋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廉租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四、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责任的有力措施,各地要针对现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类别上,要重点对低资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县级工程的检查;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管桩基础等工程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提高威慑力。各地要结合我厅今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和《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认真开展好管桩、钢筋加工、混凝土板厚等突出质量问题的治理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效能。
(二)全面实施分户验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鄂建[2008]53号)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住户代表对每个房间全部进行检查。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如发现工程不符合验收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查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抽取一定数量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
(三)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工程建设。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将继续对各地保障性住房质量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结合本地保障性住房质量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保障性住房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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