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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大公司与豪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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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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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浩大公司与豪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三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王浩镇。

法定代表人王雄,浩大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栋铭、顾强,浩大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通扬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豪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冯谨,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浩大公司为与豪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三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浩大公司委托代理人俞栋铭、顾强,豪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健、冯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达公司一审中诉称:2000年11月,豪达公司通过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景)在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随后,豪达公司设计了主页并在网络上使用。该主页建立一年多来,吸引了大量国内外客户浏览访问,扩大了企业知名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2002年7月,浩大公司未经豪达公司许可,在豪达公司网址上擅自以其主页代替豪达公司的主页,严重影响了豪达公司的商业信誉和访问率,导致其客户流失,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介上向豪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本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浩大公司辩称:浩大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东方网景成功注册域名。公司在完成网站内容的制作后,按照东方网景提供的上传方法,尝试使用浩大公司名称的拼音"haoda"作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FTP服务器的登录,并成功地进行了网站内容的上传。此前,浩大公司根本不知道"豪达电器"的存在,更不知道该公司申请域名的网络服务商也是东方网景,当然也就无法知道该公司的FTP 上传目录。浩大公司对网站内容的覆盖完全是偶然巧合,没有侵权故意。豪达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假设浩大公司的行为给豪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话,也是由豪达公司的自身行为所造成。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豪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一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浩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前提下,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11月19日,通州市通达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通过东方网景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域名仍由豪达公司继续使用,并由其支付了域名使用费。

2002年7月,浩大公司也通过东方网景成功注册域名。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的情况下,浩大公司的网页制作人以"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为用户名和密码,按照东方网景网站公布的上传方法进行网页上传,并因此覆盖了豪达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浩大公司的网页内容。双方交涉未果,豪达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字号"豪达"和"浩大"的汉语拼音均为"haoda"。

又查明,豪达公司为保全侵权网页内容支付公证费1600元。豪达公司提供的《南通日报》广告价目表,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的该报A2─B4版 35cm×48cm规格的双休日彩色广告费为60000元,周一到周五的广告费为90000元;《江海晚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2─15版 35cm×23.5cm黑白广告费为36000元;新浪网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广告费报价,财经频道首页底屏之明星企业位置,50字以内的月广告费为8000元,财经频道首页底屏之商机/企业位置8─12字的月广告费为48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浩大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主现过错

网络传输具有迅即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权利人于网络环境下受到的损害和不利影响,远非其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比拟,因此,严格每一个网络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浩大公司作为网络用户,应当具有网络文件上传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并懂得上传文件所应具备的条件即 FTP地址、用户名和密码三者齐全。浩大公司尽管已成功注册域名,但在网络服务商尚未通知其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的情形下,自编"haoda"作为用户名和密码上传文件,应当预见到极有可能会发生错误登录至他人目录下,损害他人专有权的情形,但浩大公司却尝试登录,显然置一个网络用户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于不顾。事实上,浩大公司也确实因此而错误地将自己的网页内容上传至豪达公司的网址。而且,根据WINDOWS操作系统的功能,当浩大公司上传其网页时,如果所登录的FTP目录下已经存在相关信息,计算机在其引导操作的对话框中会提示是否进行覆盖或更新。此时,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的浩大公司的网页制作人应当注意到其所登录的域名中已经存在其他信息,并能够意识到已发生错误登录,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然而,浩大公司在此情形下,仍坚持完成上传操作,造成其上传的网页将豪达公司网页覆盖的损害结果。故浩大公司对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二、浩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双方当事人建立自己的网站,在互联网上展示企业形象和产品,其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在更广的地域范围内和更深的客户层次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招徕客户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一个恰当的域名和网页内容,无疑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给企业带来商机,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豪达公司合法注册域名,并制作介绍企业的网页,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和传播企业信息,从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拓展了产品营销渠道。浩大公司的行为直接阻止了豪达公司在其专有的网站上发布商业广告,妨碍了豪达公司合法的经营行为。同时,网站的点击率与网站建立时间的长短相关联。豪达公司的网站早已建立,浩大公司的覆盖行为,无疑也利用了该网站拥有的比其更多的访问机会。此外,域名还经常承载与特定经营者的名称、标识及其产品、服务相联系的额外功能。浩大公司覆盖豪达公司网页的行为还弱化了豪达公司域名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浩大公司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秩序。所以浩大公司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豪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虽然浩大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豪达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具有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是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商誉或名声的行为或做法无论是否造成混淆,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豪达公司制作的网页表达了制作者的设计构思,给访问者以一定的美感,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浩大公司未经豪达公司许可,擅自覆盖其网页内容,也构成对豪达公司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豪达公司的网页被覆盖,企业信誉及其产品广告效应受到一定损害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对浩大公司而言,由于其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其借助于豪达公司在先使用并具备一定访问人数的网站发布广告,无疑为其招徕潜在的客户提供了便利条件。浩大公司从中获得利益当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传播的地域比较广泛,受众人数也难以估量,豪达公司的损失及浩大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豪达公司对其所受损失除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能够证明外,对其他损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本案宜采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豪达公司的损失包括重新制作网页的费用,网页广告效应受损,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同时应结合浩大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的长短、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1、浩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豪达公司的侵权行为;2、浩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豪达公司递交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由豪达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如浩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递交,则由豪达公司直接以浩大公司的名义在网页上公布道歉声明,内容也须经法院审核;3、浩大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豪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 元,由豪达公司负担1580元,浩大公司负担1930元。

浩大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浩大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1)发生本次事件是因在上传过程中服务器意外出错引起;(2)在上传之前,浩大公司已存在原始网页。在上传过程中当提示"是否覆盖"时,浩大公司误认为覆盖的是自己的原始网页,并非明知上传错误而上传,故浩大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

2、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同,浩大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赔偿损失不当:(1)制作类似豪达公司的网页只需一天时间,只能考虑一天的广告损失;(2)豪达公司新的受众人数几乎为零,根本谈不上损失及获利。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豪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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