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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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5号。
法定代表人师永昌,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延喜,系广东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梁耀雄,系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怡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供销宿舍B24号。
法定代表人和子茹,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双全,系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州大洋元亨化工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原告是国内知名的生产、铺设田径、蓝、排球、网球等塑胶运动场地的专业厂商,拥有国内一流的设备和技术人才。公司研制的塑胶运动地面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世界优秀专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元亨"以及"H"型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7日止。同时,原告又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域名"dyyh.com.cn",并被核准。但是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拥有的域名(域名所印制、分发的各类宣传资料以及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一切商业活动(包括残留的信息),原告不视为对该域名的侵权。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红妮
审判员卓靖
审判员陈薇
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古莉娟
书记员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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