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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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志贤、南京金陵教具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升,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贤,男,1936年3月3日出生,南京大学退休教师,住所地南京市北阴阳营8号10幢604室。
委托代理人张晓陵,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陵教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
法定代表人陈金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巨根,江苏南京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震,江苏南京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威尔公司)因与吴志贤、南京金陵教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威尔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化铭、王东升,吴志贤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诚,金陵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巨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 2002年5月12日,苏威尔公司和吴志贤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志贤在苏威尔公司从事教学具制作工作,工资每月1000元。吴志贤"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保守甲方(苏威尔公司)商业秘密,否则承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合同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 年3月31日。2003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吴志贤在苏威尔公司从事中学物理探究仪器开发工作,并服从公司其他工作安排。工资为每月1000元。双方还约定:"乙方(吴志贤)必须遵守苏威尔公司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乙方在公司任何开发产品、专利均属公司发明,乙方必须保守甲方(苏威尔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苏威尔公司相同的业务"。合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在2003年12月上述合同到期后,吴志贤在2004年1月-8月以工资的名义继续从苏威尔公司领取每月1000元。
3、苏威尔公司的《小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3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30项,除省略的5项外,两者相同;苏威尔公司的《中学现代教育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系统》共列出仪器名称和探究课题55项,金陵公司相对应的共列出49项,除省略的6项外,两者相同。
苏威尔公司和金陵公司的上述实验仪器在山东省青岛市2004年8月底9月初召开的山东省第一届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以下简称山东展示会)上同时展出。
"超级碰撞球"等实验至少在山东展示会之前的文献中已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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