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志成、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志成、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367f27506087522e82514ac728a56ca
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志成、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15号新海通大厦第10层。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成,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南园路11号8幢4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59号新景大厦。
负责人王志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环城南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江苏通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公司)因与王志成、南通熙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熙和公司清算组)、南通俪桑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桑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勇,王志成、熙和公司清算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伟,俪桑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业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品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中,通业公司通过其商业努力,拥有了包括龙定16科、龙定61科、龙定62科、天津大荣、针山、木口、水田在内的一批日本客户。通业公司为此分别采取制定下发保密制度、召开保密会议、签订保密合同等一系列保密措施。
王志成原为通业公司员工,在其劳动合同中有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在通业公司工作期间,王志成直接经手负责与龙定16科、龙定61科、龙定62科、天津大荣、针山、木口、水田等7个日本客户发生了多笔纺织品外销业务,由此掌握了通业公司大量的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定价策略和进货渠道等经营信息。
王志成自通业公司离职后即与其兄王志忠共同投资于2001年5月设立了熙和公司,王志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熙和公司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自2001年3 月起,熙和公司在向包括上述7家日本客户在内的31家日本客户主动发出联系传真的同时,开始利用王志成所掌握的通业公司业务资料和经营信息,采用直接与日商进行业务联系和操作,然后由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俪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办理报关、结汇、退税等手续的方式与上述7家日本客户公司发生纺织品贸易。
熙和公司因没有按时年检,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通工商案字(2002)第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熙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于2003年1月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通业公司曾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王志成、左怀丽、曹心一、熙和公司、熙和公司清算组、俪桑公司侵犯其涉案商业秘密。2005年2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7家日本客户为通业公司的商业秘密,王志成、熙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判决:王志成、熙和公司、俪桑公司在本案所涉通业公司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通业公司涉案客户名单;王志成、熙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通业公司因侵害其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4128元,王志成与熙和公司互负连带责任;熙和公司清算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熙和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所得对熙和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额负清偿责任;驳回通业公司对左怀丽、曹心一的诉讼请求以及对俪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上述判决中,均将2001年12月之前熙和公司与通业公司涉案7个日本客户发生的业务量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
通业公司在上述判决生效后,以王志成、俪桑公司及熙和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赔截止之日后,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