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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及荣某等八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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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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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关于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及荣某等八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18号

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及荣某、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现更名为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二、违规事实

牡石化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

1999年11月3日,牡石化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的方案》,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查,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上海某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1日才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仅占公告的10%)。

牡石化及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八名董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牡石化(现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在董事会上签字的原董事长荣某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签字的其他七名原董事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某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牡石化及荣某、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牡石化及荣某、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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