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就会启动相应的执行程序,其中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联查,若是有不动产或是汽车等,可能需要进行拍卖。那么法院执行拍卖是必要程序吗?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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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拍卖是必要程序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一定会进行拍卖的, 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执行法官决定。
1、拍卖房屋通常在执行程序中,通常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需要拍卖房屋时,才能启动房屋拍卖程序。
2、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可以拍卖及拍卖的时间,通常要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故如果申请人欲想通过拍卖房屋实现债权,可向法院申请拍卖,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或者可以拍卖的,就会适时启动拍卖程序的。
拍卖是人类社会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近现代以来在世界各国广为发展,各国的法律解释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