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29日电(记者岳德亮)记者29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老板”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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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规定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从立法上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收入的稳步提高。
“该地方性法规统筹兼顾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丁耀民说,条例添加了一款内容,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1]《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