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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特困人员实施援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业特困人员认定范围和条件
认定程序
援助措施与政策
工作要求
1. 认定范围
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职工需凭《天津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明》、失业人员需凭《就·失业证》)。
2. 认定条件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下岗或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各级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但因就业条件差,非本人主观原因的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就业和生活都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一般指夫妻离异带孩子一方;丧偶后本人下岗;夫妻双下岗;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
1. 符合认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须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须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后受理申请,然后由申请人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人的“特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从2002年3月份开始,每季度(即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报告一次。
3.区、县劳动保障局在核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就业特困人员后,于每季度末将《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和《辖区就业特困人员汇总表》一起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4.凡被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其发放由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核发的《天津市就业特困人员援助卡》。持有《援助卡》的就业特困人员可享受相应的援助服务。
1.组织培训。区、街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特困人员的实际情况和愿望,提出培训意见,由市、区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再就业能力及自谋职业的能力。
2.职业介绍。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免费服务窗口要优先为特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劳动事务代理等项服务,要积极举办免费招聘专场,为他们提供面对面求职和洽谈的机会。
3.安置就业。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劳动组织的托底安置功能,通过劳务派遣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结合退路进厅办商贸市场、再就业基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形式,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
4.认真贯彻津政发[19]62号文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5.继续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创造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就业岗位,安置特困人员。
1. 提高认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是一项权宜之计,它既是当前的紧迫工作,也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天津跨越式发展的进程。因此,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千方百计地做好就业特困人员的重点援助工作。
2. 密切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要把积极开发创造就业岗位,实现优质就业服务与多种就业援助形式结合起来,建立起人员认定、岗位开发、就业服务、托底安置于一体的对特困就业人员的援助工作体制。
3. 严格认定条件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逐个分析,把好入口关。要全面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现状,将个人申请和调查摸底相结合,对就业特困人员实施重点援助。要将特困对象的重点援助政策和措施层层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援助办法到位,促进就业特困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4. 实行动态管理
凡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安置情况,统一由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定期输入到“天津市就业特困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建档立卡,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已认定的人员出现本人已经实现就业,其家庭经济条件趋向好转或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情况,应及时予以变动,不再列入就业特困人员的范围。
5. 落实工作责任制
为提高工作质量,各级受理认定的部门,应建立经办人责任制,在办理核准、复核、审核和认定手续时,由经办人在《认定表》有关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签章,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就业特困人员实施重点援助的意见》(2002年3月13日津劳办[200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