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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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和任务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保证措施
1. 目标
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2. 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3. 任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要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1. 努力开辟就业门路
(1)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努力开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2)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发展就业容量大、社会需求迫切的社区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等。要在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就业渠道的同时,注重拓展物流、金融保险等新兴服务业的就业渠道,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3)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的投资和经营领域,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不断扩大私营个体经济吸纳就业的容量。
(4)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
(5)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6)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2.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政府将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省、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有条件的县(市)也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贷款担保,并为苏北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部分贷款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
(4)各级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3、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接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④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本《意见》以上条款中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4、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提高灵活多样形式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其劳动关系可采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等形式确定,也可由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可采取按一定期限 (最长为1个月)、按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等不同方式支付,但不得低于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2)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5、建立对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
(1)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就业岗位补帖,补贴的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要继续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通过组织社会各方面结对帮扶,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开设公共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提供免费培训等措施,扶持促进他们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凡不挑不拣,应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要特别重视支持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
6、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1)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各有关部门凭证为下岗失业人员兑现优惠扶持政策。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和银行、工会每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
(3)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省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7、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就业和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
1)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2)对苏北和革命老区,省财政将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配套下达,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省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① 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② 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
8、强化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1)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应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2)各级政府可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委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把资金补贴与培训效果特别是培训后的再就业率结合起来,并且确保培训补贴真正用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9、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不断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1)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2)完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网络。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3)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规范单位用人行为和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10、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并与地方再就业工作实绩和财政投入情况挂钩。
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通过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