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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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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及管理部门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

民办《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申领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及管理部门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非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开办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服务。

(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

1、 开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相应的机构章程和有关制度;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办公设施;

(3)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4)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称要规范,做到名实相符。街道、乡镇办的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可分别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属于专业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在职业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

3、冠以省名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需有4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5人以上的固定从业人员(大专学历以上者不少于3人,其他则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市(地)、县所在单位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需有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3人以上固定从业人员(两名以上大专学历),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街道和乡镇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条件审查批准。

(三)民办《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申领

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没有领取该证的,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 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主办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服务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开办时间等;

(2)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及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属于单位开办的还应出具开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3)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4)工作场所及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租用的须附租赁协议);

(5)注册资金信用证明。

申办单位持上述证件和资料,按规定填报《开办职业介绍、劳务中介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符合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3、 申办单位须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

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用人登记;

(2)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介绍职业;

(3)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供给信息和咨询;

(4)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洽谈;

(5)指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用工手续,并协助劳动仲裁机关调查和处理发生的劳动争议;

(6)定期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7)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

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班,经考试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执行职业介绍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应杜绝的忌语。

3、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凡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因故更名、换址,应提前一个月向原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核准确无遗留问题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予公告。停办的还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告注销,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费应按照河南省物价局、劳动厅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6、 《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或涂改。

7、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办但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可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补办该证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劳务中介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

(六)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手续。逾期不进行年检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自行失效。

2、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将依照第28条进行处罚;

(2)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将依照第29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超出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将依照第29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将依照第29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3)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将依照第30条进行处罚;

(4)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照第31条进行处罚。

3、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豫劳业[1996]27号)]

引用法条

[1]《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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