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因工致残员工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的需要,规范因工致残员工的康复器具购买、安装、维修、更换工作,方便工伤保险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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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职工购买、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工作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程序所称康复器具包括假肢、假眼、假牙、轮椅、拐仗、矫形器、助听器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配置)的辅助器具。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配置)康复器具的因工致残员工。
(一)费用标准以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为准。
(二)其购买、安装费用包括材料费、制作安装费、康复训练费。
(三)其参考费用标准,由市工伤保险部门会同约定的康复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并公布执行(见附件1)。
(四)根据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市工伤保险部门每隔1至2年可对参考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员工医疗终结后,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根据规定和伤者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安装(配置)康复器具的意见;
(二)经鉴定需要安装(配置)康复器具的员工,持鉴定结论于办理工伤补偿待遇的有效期限内(鉴定后30日内)前往工伤保险部门填写“深圳市工伤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表”(见附件2),办理相关事宜;
(三)工伤保险部门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意见,指导伤者前往康复器具安装(维修)约定单位检查,由约定单位提出初步安装意见和康复器具的类型、价格、安装费用等;
(四)经工伤保险部门认可后,康复器具安装(配置)申请者与约定安装单位签定有关协议书(内容包含个人信息、伤残信息、康复器具类型、价格、安装费用、保修时间等),并根据协议书内容进行安装(购置);
(五)安装(配置)完毕后,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伤者的鉴定结论、购置(安装)康复器具表及有关费用单据到工伤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实际费用在参考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参考标准以上的按参考标准核报;特区外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支付可报销费用的50%)。
(一)条件:康复器具安装和使用一定时间(指保修期)后,因零配件损耗或折旧而确需维修(更换)部分零件或整套(原则上使用期限不少于4年才能进行整套更换)时,伤残者应携需维修(更换)的康复器具,由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单位检查并提出维修(更换)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报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可方可进行。保修期内由售后维修服务单位免费维修、更换。
(二)维修(更换)的办理程序:
1、在深圳市居住的伤残员工需要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到原安装(购置)单位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工伤职工维修(更换)康复器具表”(见附件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报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可后可维修(更换)。
2、在深圳市外居住的伤残员工需要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可到指定的当地协议售后服务单位维修(更换)。办法如下:
(1)在当地协议售后服务单位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工伤职工维修(更换)康复器具表”(见附件3),寄回深圳市原安装(购置)单位确认。
(2)原安装(购置)单位根据表中所述故障情况,并结合安装时的信息档案,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报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可后,反馈给当地指定的协议售后服务单位进行维修(更换)。
(3)维修(更换)完毕后,协议售后服务单位应及时将正式发票寄回深圳市原安装(购置)单位。
(4)原安装(购置)单位持维修(更换)康复器具表和费用单据到市工伤保险部门报销有关费用。
六、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