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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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黄元:
(出录音)“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生活护理费按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录音止)
这次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号起,对2008年底前1到4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公死亡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提高待遇水平。支付办法是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保险条例》